近年来,我国大力倡导建设生态文明城市,在此背景下,节约型、**型的城市发展理念越发引人关注,其中*近的城市垃圾分类就是一个充满人气的话题,易森表示小区垃圾分类应提升末端垃圾解决能力。易森表示垃圾分类市场化作为一个重要方向,能够最终靠**购买服务的方式,在部分小区引进有资质、有经验、有业绩的垃圾分类运营企业,负责垃圾分类收集运营和管理,目前管理效果初显。虽然取得**的成绩,但市民主动垃圾分类的意识尚不足,需要试点单位发挥“榜样力量”,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希望试点区域能率先做到垃圾分类投放指引清晰、分类收集设施布局完善,从而让垃圾分类的意识在更多人心里“生根”。易森建议要强化垃圾末端处置设施建设,同时重视宣传引导作用。垃圾分类是一项长期系统的工作,应通过市民喜闻乐见的方式,推动垃圾分类知识的宣传,让群众易学、易懂、易记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在倡导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方面,应将制定垃圾分类各级教材,将垃圾分类知识列入幼儿园、小学、中学日常教学内容,积**推进校园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实践活动,通过灵活多样的宣传形式,营造人人参与垃圾分类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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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8〕33号)和《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规定,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全面修订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及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细则。
现将修订后的实施通则和各细则予以公布,自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原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相应细则以及后置现场审查要求同时废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依法加强对发证产品和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等规定,制定本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复肥产品生产许可的后置现场审查等工作,应与通则一并使用。第三条
复合肥料: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由化学方法和(或)物理混合造粒方法制作而成的肥料。
掺混肥料: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由干混方法制作而成的颗粒状肥料,也称BB肥。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细则规定的复肥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细则规定的复肥产品。
按企业标准、区域标准等生产的复肥产品,属于本细则列出的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范畴或适合使用的范围的,企业应按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取证。
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由化学方法和(或)物理混合造粒方法制作而成的肥料。产品包含
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由干混方法制作而成的颗粒状肥料,产品包含
含有一定量有机质的复混肥料(包括各种专用肥料以及冠以各种名称的以氮、磷、钾为基础养分的三元或二元固体肥料),产品包含
HG/T 2843-1997化肥产品 化学分析中常用标准滴定溶液、标准溶液、试剂溶液和指示剂溶液
GB/T 14540-2003复混肥料中铜、铁、锰、锌、硼、钼含量的测定
GB/T 34764-2017 肥料中铜、铁、锰、锌、硼、钼含量的测定 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HG/T 2843-1997化肥产品 化学分析中常用标准滴定溶液、标准溶液、试剂溶液和指示剂溶液
GB/T 17767.1-2008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的测定方法 第1部分:总氮含量
HG/T 2843-1997化肥产品 化学分析中常用标准滴定溶液、标准溶液、试剂溶液和指示剂溶液
凡生产复肥产品的企业应具备本条款规定的基本生产条件,内容有: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等,具体实际的要求见表3-1至表3-2。表3-1 公司制作复肥产品应具备的生产设备
1、造粒设备:采用圆盘造粒工艺的,圆盘直径≥3米或者配备两个直径≥2.8米的圆盘;采用转鼓造粒工艺的,转鼓造粒机直径≥1.5米。采用挤压造粒工艺的,挤压造粒机产品说明书里面规定的产能≥5万吨/年或同一条生产线不同挤压机混合后总和产能≥5万吨/年;采用高塔造粒工艺的,高塔直径≥9米。
3、冷却设备(包装前物料温度≤50 ℃):冷却机至少一台,直径≥1.2米,长度≥12米。
1、造粒设备:采用圆盘造粒工艺的,圆盘直径≥2.8米;采用转鼓造粒工艺的,转鼓造粒机直径≥1.2米;采用挤压造粒工艺的,挤压造粒机产品说明书里面规定的产能≥2万吨/年或同一条生产线不同挤压机混合后总和产能≥2万吨/年。
3.无干燥工序的复合肥料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生产的基本工艺,生产设备中干燥设备、冷却设备和干燥机进出口风温度测定仪不作要求。
注:1.本表为企业必备的检验设备,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功能性能精度要求。
2.水分测定也可使用卡尔?费休法,所需检验测试仪器可由卡尔?费休法规定的仪器替代真空烘箱法所需仪器设备。
生产公司制作时不以尿素为原材料,检验设备可不需要分光光度计和超声波清洗器。
产品委托检验报告的,应按照申报的产品单元分别提交单元内任意产品的报告,报告中的检验项目应当覆盖本细则附件1中规定的相应产品的检验项目。有多个生产地址时,每个地址按照产品单元提供单元内任意产品委托检验报告。
证书延续企业提交政府监督检验报告的,应当按照延续的产品单元分别提交单元内任意产品的报告。每个地址按照产品单元提供单元内任意产品政府监督检验报告。
第十条企业提交的产品检验报告(委托检验报告、型式试验报告、政府监督检验报告)的签发日期应为一年以内,判定结论应为合格或符合规定标准要求。
、符合本细则规定要求的,由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确定产品生产许可范围。
第十三条申请发证、证书延续、许可范围变更(许可范围变更的情形含:生产地址迁移,增加生产厂点、生产线、产品单元等)有必要进行后置现场审查的,企业应在后置现场审查前做好准备。
第十六条审查组现场按照《复肥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置现场审查办法》(见附件2)进行后置现场审查,并做好记录,完成《
审查组应对后置现场审查办法的每一个条款进行审核检查,并根据其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的程度分别作出符合、不符合的判定。
第十八条化肥产品审查部联系方式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化肥产品审查部设在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