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新华社日前,《节约用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厉行节水,坚持和落实节水优先方针,深入实施国家节水行动,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
《条例》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建设。水资源严重短缺地区、地下水超采地区应当限期建设农业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农业灌溉用水暂不具备计量条件的,能够使用以电折水等间接方式来进行计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擅自移动用水计量设施,不得干扰用水计量。
《条例》明确,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和具备条件的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农业水价应当依法统筹供水成本、水资源稀缺程度和农业用水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原则上不低于工程运行维护成本。对具备条件的农业灌溉用水,推进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
《条例》明确,侵占、损毁、擅自移动用水计量设施,或者干扰用水计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的,以及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高耗水工业公司用水水平超过用水定额,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节水改造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采取限制用水措施或者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工业企业的生产设备冷却水、空调冷却水、锅炉冷凝水未回收利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节水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