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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12】靖远1人成心损坏别人车辆被提起公诉!

来源:火狐网页    发布时间:2024-06-21 22:14:53

  被告人马某甲,男性,1982年**月**日出世,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82********,汉族,小学文化,农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住靖远县**镇**村**社**号,因涉嫌损坏交通工具罪于2020年5月8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靖远县人民检察院同意,于2020年5月22日被靖远县公安局拘捕,现羁押于景泰县看守所。

  本案由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损坏交通工具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奉告被告人有权托付辩护人,同日已奉告被害人有权托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勤律师、被害人的定见,查看了悉数案子材料。

  2020年5月7日清晨1时许,被告人马某甲在**镇**村自己运营的“**”水产铺里饮酒后窜至**镇**村孔某某运营的“**”蔬菜粮油超市门前,对被害人孔某某停放在超市门前的江淮牌白色厢式卡车多处进行剪割损坏,致使该卡车排气阀干燥器线路、排气阀干燥器主气管、尿素箱线路、制动气室制动管路、右后车轮淋浴器水管、真空助力器管路、线时许,孔某某驾驭卡车欲前往靖远县菜市场购买蔬菜,沿109国道自西向东行进至**镇政府路口与其他车辆会车时,发现车辆制动踏板等安全器材无法正常运用,存在安全风险风险,不再运用该车,经查看有人为损坏现象,当日向刘川派出所报案。经甘肃民安司法判定所判定:D*****牌HFC5045XXYP92K1C2V型轻型厢式卡车制动体系、传动体系、行进体系均被损坏,损害的部位为显着新的痕迹,为本次人为外力作用下损坏形成,案子产生前被判定车辆的安全技能情况契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转安全技能条件》的要求,安全技能情况正常。

  1.依据:剪刀一把;2.书证: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体谅书等;3.证人王某某、马某乙等人证言;4.被害人孔某某陈说;5.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 指认、辨认、搜寻、勘验笔录及相片;7.判定定见:甘肃民安司法判定所司法判定定见;8.视听资料:被告人马某甲作案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成心损坏别人车辆,足以使该车辆产生倾覆、损坏风险,损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榜首百一十六条之规则,构成损坏交通工具罪,违法事实清楚,依据的确、充沛,应以损坏交通工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榜首百七十六条的规则,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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